时间:2022-05-17 14:56
修订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已于本月起正式施行,该《条例》将影响所有诊所。全面放开诊所审批,牌照不再难办,虽然省去了繁琐的程序和漫长的等待,但值得关注的是,针对医疗违法行为罚款金额明显增加。
医聘网提示,简政放权并非完全放任不管,诊所应加强学习自查、规范诊疗行为、守好执业底线,以免被罚。
01
诊所备案条件
医师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满5年
《条例》第十四条提到,“诊所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可以执业。”
不同诊所备案条件如下:
普通诊所
• 每一诊疗科目下至少有1名医师需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满5年。
• 至少配备1名注册护士,护士人数需符合诊疗服务需求。
• 设医技科室的,每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普通诊所诊疗范围应与注册于该诊所执业医师的执业范围相一致。不得开设口腔科、医疗美容科相关诊疗科目。
中医(综合)诊所
• 个人举办中医(综合)诊所的,须取得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满5年。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综合)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
• 开展中药饮片调剂活动的,至少有1名中药专业技术人员。
• 设医技科室的,每医技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中医(综合)诊所是指以提供中医药门诊诊断和治疗为主的诊所,中医药治疗率不低于85%。
中西医结合诊所
• 个人举办中西医结合诊所的,须取得中医类别中西医结合专业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满5年。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西医结合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
• 开展中药饮片调剂活动的,至少有1名中药专业技术人员。
• 至少配备1名注册护士,护士人数需符合诊疗服务需求。
• 设医技科室的,每医技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中西医结合诊所是指使用中西医两种方法为患者提供门诊诊断和治疗的诊所,中医药治疗率不低于60%
医疗美容诊所不适用备案制
值得一提的是,医疗美容诊所并不适用备案制。
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
根据目前国家对医疗美容机构的监管态势,也不可能让医疗美容诊所进行备案制管理。不过也有内部人士透露,医疗美容诊所备案新规也在征求意见,或许还是值得期待的。
02
罚款超级加倍
部分行为面临10万重罚!
一、严禁无证执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前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对无证擅自执业的罚款仅为1万元以下,此次修订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相一致,提高了罚款额度。
二、严禁诊所未经备案执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诊所未经备案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新增条款,在明确诊所备案制的基础上,对未经备案执业的诊所依据此条款进行处理。
三、拒不校验将被吊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规定: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校验手续的,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经限期要求补办,仍不补办的,将面临吊证。
四、严禁出卖、转让、出借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前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对上述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较低,仅为5000元以下罚款,此次修订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相一致,提高了罚款额度。
五、诊疗活动不得超出登记或备案范围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此条款新增了两个要点,一是增加了诊疗活动超出备案范围这一内容;二是罚款额度由3000元以下调整至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六、严禁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该条款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使用未取得任何卫生技术人员资格或职称的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二是使用的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按照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同时,处罚额度由5000元以下调整至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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