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7-11 09:22
一、劳动案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有赔偿金吗
如果雇主存在某些违反了劳动合同条款的情形下解除了与员工之间的协议,但员工没有提出异议并选择了继续履行该劳动协议,那么对应的雇主必须向该员工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金以示公正。这里所提到的“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争议”,则是当员工因雇主的不当行为被非法解除了劳动合同时,他们不愿接受这个决定,强烈要求雇主要撤销这一非法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且希望能够恢复和履行原来的劳动合同而引发的劳动争议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二、劳动案件先予执行需要担保吗
在正式启动劳动仲裁程序之后,的确存在可先行执行的先决条件。
具体而言,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方面的要素才能进行相应的处理:
首先,被申请人或劳动者所请求的事项应当涉及到劳动薪酬、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支付;
其次,双方之间关于权益和责任的界定需十分清晰明了;
最后,如果不实施先行执行的措施将会对申请人的日常生活带来广泛且重大的负面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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