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29 10:27
一、竞业协议没有约定补偿有效吗
根据现行法规及政策,即便在竞业协议中并未明确约定经济补偿事项,此类协议亦依然具备法律约束力。
然而,若劳动者严格遵循了竞业限制条款之要求,则可向用人单位请求支付与其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相当比例的经济补助。倘若由于用人单位未能按照约定支付上述补偿金,进而致使劳动者违犯竞业限制条款,此时,劳动者有可能要承担相应偿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二、竞业协议没有规定违约金有效吗
若并无在竞争限制协议中明文规定相应的补偿事项,那么该协议便可能被视为无效。在此情况下,尽管各方当事人达成了有关劳动者须承担竞争限制义务的共识,但是对于是否应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或者即使已约定需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却未能详细说明支付金额的大小等相关事宜,则基于各方对竞争限制所持有的共同意愿,我们可以理解为该竞争限制条款仍然具有约束力。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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