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23 09:13
一、劳动合同的开始时间由谁举证
在劳动法律法规框架下的任何劳动争议纠纷处理过程中,对于劳动者的具体入职时间问题,均应由雇佣方即用人单位承担起举证的法律责任。
尤其是当此类劳动争议主要聚焦于用人单位对员工进行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劳动报酬以及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方面的决策时,更是需要用人单位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其立场和主张。
因此,为了确保劳动关系的合法性与公正性,劳动者的入职时间必须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同时用人单位也有义务建立完善的职工名册制度,并通过职工名册、入职登记表等相关文件资料,详细记录包括劳动者的入职时间在内的各项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司法解释(一)》第十三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二、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有什么
调整后的劳动合同应包含如下重要条款:
首先,应明确列出用人单位的全名、注册地址以及其合法代表或主要负责人员的姓名;
其次是关于劳动者个人信息的要素,包括姓名、具体居住地及公民身份证号码/或其他可被认定为有效身份证明的文件编号;
接着定义劳动合同的有效期;
再者是详细规定员工的工作职责、工作场所,以确保双方的利益得到公平保障;
随后是关于工作时间、休息日及带薪假期的规定;
再然后涉及到工资待遇、社会福利、保险费用等;
最后,针对工作环境、安全保护措施以及职业风险防护,都应有明确且完整的描述。
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还有必要对劳动合同进行必要的修正和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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